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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附件
作者:湘冶701 文章来源:http://www.lygt.gov.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6 13:05:12

附件1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和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

      

 

第一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是指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不一致且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明的建筑。

第二条  认定处理工作坚持依法合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处理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市辖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和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施工许可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属情况或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市规划局负责对改变土地性质的规划许可情况或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改变房屋登记用途或未经登记建筑用途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核实,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四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以下简称第一类房屋)。

(二)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车库)、厂房、办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以下简称第二类房屋)。

(三)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车库)、厂房、办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第三类房屋)。

第五条  第一类房屋和第二类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同类经营性商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时间连续超过两年以上的(经营者发生变更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

(二)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连续纳税记录的;或者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或核定未达到起征点而无纳税记录(完税证明),获得税务部门相关证明的;

(三)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一致,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

(四)经营特种行业依法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五)同意按规定依现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根据《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类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六条  第一类房屋和第二类房屋经营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实际用作经营的部分为准;用作经营性商业配套用房的房屋(如经营者自住用房、员工住宿用房、仓储用房、停车用房、棋牌娱乐用房等)不认定为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

第七条  第三类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仍按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为未上市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公房上市的规定依现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将依现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予以扣除。

第九条  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十条  认定处理程序:

(一)调查。征收主体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组织调查,查明建筑物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发现有未经登记建筑和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应予图示清楚,留存影像资料,固定证据。

(二)申请。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和未经登记建筑提出所属主张的被征收人,填写认定和处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做出认定处理意见。

(四)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将认定处理意见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用地情况、房屋位置、业主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以及其他综合认定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复核。被征收人无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认定处理意见进行补偿;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相关单位。接到复核申请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复核,做出复核意见,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各部门复核意见汇总后送达被征收人,并按照复核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伪造证明材料的,除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外,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

补偿参照标准(一)

 类别

住        宅

补偿标准

1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多级造型顶

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

及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

550/2

2

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②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

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

(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420/2

3

①墙: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

②地: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曲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320/2

4

①墙:888涂料

②地:普通复合地板,普通地砖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塑扣板吊顶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

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210/2

5

①墙:888涂料

②地面:普通地砖

③天棚:石膏线、木角线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

⑤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墙砖、瓷片

110/2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

补偿参照标准(二)

类别

营  业  用  房

补偿标准

1

 

①不锈钢(或钛金)与玻璃结构大门,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大型全玻璃或金属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窗,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品牌形象背景,不锈钢(或钛金)饰面与木制结构包柱、不锈钢或铁艺木扶手等

②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上刷清漆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顶,普通二、三级吊全顶

④地:进口大理石,或600×600以上花岗岩、600×600玻化石镜面砖、仿古砖,高档仿实木地板

580/2

2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②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平面吊顶,局部木质吊顶或铝扣板

④地:中、低档大理石、花岗岩,600×600全瓷抛光镜面砖,中档仿实木地板

440/2

3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②墙:国产中、低档墙漆

③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砖,中档复合地板

280/2

4

①墙:888涂料

②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③地:水磨石,500×500400×400全瓷地板砖,普通复合地板

140/2

5

①墙:888涂料

②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木制四边走线

③地:500×500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砖

100/2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

补偿参照标准(三)

类别

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

补偿标准

1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复合或实木地板,玻化镜面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吊满顶或造型吊顶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榉木包门(窗)套

260/2

2

①墙:国产墙漆,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全瓷抛光镜面砖,复合地板或小块拼花木地板,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小板吊满顶或铝扣板吊满顶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水曲柳包门(窗)套

160/2

3

①墙:888涂料,墙面喷塑或贴墙纸,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全瓷防滑釉面砖

③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或木制四边走线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

110/2

4

①墙:888涂料,铸铁扶手

②地:釉面砖或全瓷地板砖

70/2

5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有关说明:

1、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每缺少一项补偿标准相应扣减10-30/平方米。

3、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5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0%,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4、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5、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6、其他设施补偿,市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相关行业收费或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有线(或数字)电视移装   300/

宽带网络移装           100/

电话机移装            200/

窗式空调机移装          100/

分体空调机移装          200/

柜式空调机移装          300/

热水器移装            100/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600/

浴霸移装             50/

三相动力表移装          1800/

管道煤气             1800/户(或按收费票据计算补偿)

自来水独户新装户表          1500/户(或按收费票据计算补偿)

 

附件3

 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

特殊困难补助申领条件、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一条  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且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领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条  申领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被征收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每人1500020000元的特殊困难补助:

1、严重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严重传染性肝炎、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4、严重传染性肺结核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5、急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6、急性心律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

7、严重脑血管疾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二)在房屋征收期间,被征收人突发重大意外事故,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每户1500020000元的特殊困难补助。

(三)被征收人因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每户1000015000元的特殊困难补助。

(四)被征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或为烈士家属、计划生育困难户、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每户50008000元的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条  被征收人的父母、子女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连续两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征收单位自管住房和直管公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每户申领特殊困难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可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并提供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市级以上医疗保障机构等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二)核实与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特殊困难补助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拟补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参与调查核实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存在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三)发放。房屋征收部门在与符合补助条件的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时,应在补偿协议中单列特殊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在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时一并领取特殊困难补助。

 

 

附件4

娄底市市辖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模拟搬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基本概念) 模拟搬迁是指在《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基础上,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相关指标达到相应要求后再正式启动、逐步推进的一种房屋征收模式。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辖区区域内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适用本工作规程。

市辖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市辖区区域内旧城区改建规划,并确定规划技术指标。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编制旧城区改建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市辖区区域内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发布模拟搬迁公告、拟订补偿方案、组织补偿方案论证、组织房屋评估、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负责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市辖区区域内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投资主体必须是由政府成立的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负责项目的资金投入和成本核算。

第四条(启动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旧城区改建规划,按照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模拟搬迁。

第五条(发布公告) 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模拟搬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拟改建范围内发布模拟搬迁公告,公布模拟搬迁期限、拟改建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居民的改建意愿进行调查,并对拟改建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和改建意愿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拟改建范围内居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同意改建户数未达到拟改建范围内总户数90%的,应当终止模拟搬迁。

第七条(评估机构) 同意改建户数达到拟改建范围内居民总户数90%的,按照《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八条(初次评估) 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改建范围内房屋及拟进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初次评估。

第九条(方案征询)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和初次评估结果拟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在拟改建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拟改建范围内50%以上居民认为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拟改建范围内居民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及时公布。

第十条(签订协议) 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即可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搬迁协议。

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从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宣传解释,公布咨询电话,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置居民投诉。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在拟改建范围内及时公布。

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拟改建范围内总户数95%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不足95%的,终止模拟搬迁。

第十二条(征收要件) 房屋征收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做出征收决定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 做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按照《办法》要求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征收决定) 市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备征收条件的应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五条(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初次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参照初次评估的查勘情况和测算结果,出具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

征收评估结果与初次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正式评估价格,产权调换房屋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正式评估价格。

第十六条(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21日印发

     本文原始网址:http://www.lygt.gov.cn/zwgk/zcfg/dfflfg/201508/t20150813_518271.html